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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20  作者:财务室  新闻来源: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第一部分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等。其职权主要有: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施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度依法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施实行监督等。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行科、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派驻甸南检察室、未成年人检察室共13个科室局队。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7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6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067.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61.95万元,占总收入的99.50%;其他收入5.33万元,占总收入的0.50%。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05.32万元,其他收入减少104.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增加的原因为:首次下拨聘用制书记员经费38.4万元,预拨中央政法专项经费20万元,拨付2017年度“522”绩效考核奖77.42万元,拨付2017-2018年遗属补助5.97万元,补发2017年7-12月规范改革性补贴19.22万元,下达烟草工业经费(扶贫)2万元,执法办案补助13.23万元 ,补发基本工资调资6.98万元,补发艰边津贴调资5.18万元和社会保险调整等:其他收入减少的原因为上划后,县级财政保障经费减少明显。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064.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6.85万元,占总支出的72.01%;项目支出298.12万元,占总支出的27.99%。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173.8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7.81万元。基本支出增加原因为:拨付2017年度“522”绩效考核奖77.42万元,拨付2017-2018年遗属补助5.97万元,补发2017年7-12月规范改革性补贴19.22万元,补发基本工资调资6.98万元,补发艰边津贴调资5.18万元和社会保险调整等;项目支出增加原因为:支出执法办案补助13.23万元及支出了一部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66.8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692.6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74.1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173.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增加167.6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增加6.14万元),人员支出增加的原因为:补发2017年7-12月规范改革性补贴19.22万元,补发基本工资调资6.98万元,补发艰边津贴调资5.1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3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6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98.1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17.81万元,增加的原因为支出执法办案补助13.23万元及支出部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行政运行支出30.14万元,两房建设支出8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33.2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10.2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95%。较上年支出873.36万元支出增加了136.88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人员支出增加、项目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859.9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12%。主要用于行政运行646.64万元,“两房”建设8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33.2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6.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59%。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0.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6.1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11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2.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8%。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27.9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3.74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55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41.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2%。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41.5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66万元,支出决算为10.22万元,完成预算的95.8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0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7万元,完成预算的73.1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0.44万元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改革和厉行节约措施有力,公务接待费用下降明显。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10.22万元比2017年决算数8.08万元增加2.14万元,增长26.4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18万元,增长26.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3万元,下降2.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2.14万元的主要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2.18万元,原因为:系统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9.06万元较2017年预算数6.88万元增加2.18万元,加之我县2018年是脱贫攻坚任务关键之年,下乡办案、进行法制扶贫宣传等次数急剧增加,而随之公车维修费也较去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06万元,占88.65%;公务接待费支出1.17万元,占11.4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0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0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保障办案、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1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办案、上级检察、各院交流学习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2018年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未发生国(境)外接待费用。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4.16万元,与上年68.04万元增加了6.1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车补贴经费省财政保障力度加大。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2.8万元,印刷费0.75万元,水费0.31万元,电费2.68万元,邮电费4.35万元,物业管理费0.09万元,差旅费3.77万元,公务接待费1.17万元,劳务费0.07万元,工会经费6.42万元,福利费4.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0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1.02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7.49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546.6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7.18万元,固定资产409.5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595.99万元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9.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0.2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3.8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18项,账面原值70.1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546.69 

 

137.18 

 

409.51 

 

66.98 

 

342,54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5.4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5.4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绩效自评已由州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3、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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